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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团和宗教 性质的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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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读者,我们在过去的文章中,详细提到有限公司设立基金会,这类基金会可享有的利益和必须履行的责任。这一期我们转换视线,从企业界转移至宗教领域,了解宗教组织或团体设立基金会,可以享有什么利益和必须履行的任务。

在马来西亚,很多社团在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成立,通过各种社会责任计划服务大众。这些社团不乏有政治、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背景,都是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成立 。

初次会议制定大方向

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,要在我国成立一个社团,首先必须召开初次会议。这项会议必须至少有7名出席者 ,在会上选出一个临时委员会。

一般上,一名公司秘书将出席初次会议,他(她)的工作是记录会议和记录会议议程,会议议程必须记录临时委员会成员的名字和详细资料。

不可缺少的关键议案

在初次会议上,一些议案是不可少的,这些议案包括 : 

  • 出席者同意成立一个协会/团体
  • 出席者议决通过协会/社团的即将注

     册的名字(有关名字必须符合社团

     的宗旨和会员身份)

  •  定下将要注册的地址
  • 选出一个临时委员会,负责所有和

     注册有关的事项

  •  批准协会/团体大厦的建筑计划 

初次会议结束后,临时委员会就得向社团注册局,申请成立建议中协会/团体,需要提呈初次会议的议程、社团负责人的名单和他们担任的职衔、注册表格、社团的标志或旗帜等(列明颜色的象征意义)和社团的草拟章程。

社团注册官将详细审核这些文件,如果所有文件都符合程序,注册官将批准这项申请,并发出注册证书。

宗教团体收入免税

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种族社会,很多不同的宗教团体通过注册,成立本身协会/团体为会员提供服务,很多人都曾经受惠于这些非营利协会/团体。

在我国有两个管道成立宗教协会/团体。第一个是以有限公司的基金会成立; 第二个则是直接向社团注册局申请注册。宗教团体在税务上有特别的优势,他们的收入享有免税优惠。1965年所得税法令第6章第13条,就对宗教团体提供以下的收入免税优惠:

1. 有关宗教协会/团体的成立宗旨,获

    得1965年所得税法令第44(6)条

    文批准,而且有关的批准至今仍

    然效。

2.  在马来西亚成立,以非盈利为主要目

     标的宗教协会/团体 ,完全以弘扬宗

     或提供信徒膜拜场所为 宗旨。

 

信徒捐款未必免税

无论如何,信徒捐款给这些宗教协会/团体,捐出的款项不能享有豁免所得税。除非有关的宗教协会/团体向内陆税收局申请,并获得内陆税收局批准有关捐款豁免所得税。

  

尽管这些宗教协会/团体的收入可以豁免所得税,但是,不包括租金,利息或其他收入,后两者必须缴付税务。

另一方面。内陆税收局允许这些宗教协会/团体,将某些特定开销,如地税、门派税,或是和本身产业有直接关系的维修费用或其他开销,从租金收入中扣除。

 

宗教团体活跃环保

身为大马人,我们对这样的景象并不陌生。每逢周末很多宗教协会/团体,在特定地点发起各种环保回收活动,例如环保摊位、以罗厘货车在住宅区收集旧报纸,为减少地球垃圾尽一份力量。这类回收活动很多是以非盈利形式进行,只有一小部分有赚取盈利。

涉及赚取盈利的环保活动,一般是通过公司的名义进行,把回收的物件经过分类处理后再出售。   

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宗旨,成立不同的协会/团体,但是必须了解这些协会/团体进行的活动,可能要承担很高的税务代价。因此,向税务专家咨询,彻底了解和清楚协会/团体的宗旨和任务,是最明智的做法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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