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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打阿窿
鲁川
《放贷人(修正)法案》以增加罚款对付“阿窿”,是以牙还牙的作法,但有效吗?
我认为这只是有助于减轻“张天赐”的繁重工作。“非法放贷”是现实生活走头无路的最痛苦出路之一。
最非法的出路是:抢劫、欺诈、失信、走私等等;最可悲的出路是:自杀!
法案5(1)及5(2)从10万令吉罚款至100万令吉;29B(1)向欠债者骚扰或恐吓者,由5万令吉增至25万,坐牢15个月增至3年;29B(2)替阿窿追债时动武,罚款由2万增至5万,坐牢期由1年增至2年;27A(1)严禁放贷人用代理游说公众借钱。
27A(2)严禁充当阿窿代理,违法者监禁2年、罚款5万或两者兼施;27B合约上得列明贷款利息,生效后将利息列入合约,违例者可判牢期2年或罚款2万或两者兼施;29A任何协助阿窿活动者,可判处牢期2年,或罚款2万或两者兼施。
“阿窿”害人的事例,处处可闻,也骇人听闻,此辈存在,说明了三个事实:
- 现实生活的痛苦;尤其是在百物折腾涨的今天,不但乡村生活不易,城镇无者的40% ,更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。借贷无门时,作此下策。
- 银行及金融公司至今尚无法以最简单、最快捷、最直接的借贷方法,替代阿窿的放贷方式。
- 官方扶助中下层40%各族城镇无者的计划,更是遥不可及、不简易、不快捷、更不直接。只要不用武、不恐吓、不漫天开价、不诱逼,阿窿改变形象,或者会是减缓生活压力的一种贷款方式,那时候,可能已不叫“阿窿”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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